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被統治的藝術(出版書)小說txt下載/屯軍,正軍,軍戶/免費全文下載

時間:2026-05-27 18:51 /穿書小說 / 編輯:秦浩
主人公叫軍戶,正軍,衛所的書名叫《被統治的藝術(出版書)》,是作者宋怡明/譯者:鍾逸明創作的恐怖、同人美文、史學研究類小說,情節引人入勝,非常推薦。主要講的是:一款稱璉將湯國選名屯私改唐瑞,近經府斷,唐璉收利己多,量減原價,令百戶湯鎔取贖,無容再議。 一款稱璉將湯國屏一屯私改汪政初,查本屯現為政初管業,即仕盛牽證之魏如...

被統治的藝術(出版書)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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作品歸屬:男頻

《被統治的藝術(出版書)》線上閱讀

《被統治的藝術(出版書)》第20部分

一款稱璉將湯國選名屯私改唐瑞,近經府斷,唐璉收利己多,量減原價,令百戶湯鎔取贖,無容再議。

一款稱璉將湯國屏一屯私改汪政初,查本屯現為政初管業,即仕盛牽證之魏如玉系本屯小甲, 其催糧俱至政初家,且不識唐璉為何人,乃雲璉之私改,誣甚矣。但屯政原有聽贖之例,今百戶湯鎔備銀願贖,應將湯國屏原典價八十五兩還政初,贖回原屯。至於湯國屏代糧五年,計米三十石,相應折作贖價。

一款稱璉將徐君名屯私改汪二觀,查二觀於十三年出價銀六十七兩,系故軍郭壽仔屯,壽仔兌之徐恕,恕故,徐君退兌二觀,小甲劉健聰可質也。

一款稱璉將屯詭寄陳吉,查吉系本縣書辦,小甲僧西只至吉家催糧,倘唐璉營三窟於其中,可以欺他人,必不可以欺五年催糧之小甲,此理之極彰明者。

一款稱璉將張亞善名屯私改唐何,查本屯系福清,唐璉執稱,並無唐何之帖。即仕盛又云復改林用矣。夫屯帖之改,申自衛所,給自本,此豈私契之可以屢改者?何仕盛忽雲唐何,忽雲林用,無定名耶?

一款稱璉將李生名屯私改唐□祖,查此屯系璉祖屯,相傳已久,生之所從來即屯之,璉且茫不可問矣。

一款稱璉將餘鄉名屯私改唐瑚,查唐瑚一屯李若中居半,唐瑚一半賣與李宗熹,若中一半並歸之宗熹,買者、賣者授受昭然,即使果系唐璉影匿,而今已明為李生有矣。

一款稱璉將唐義一屯詭寄遊經,查本屯亦屬福清,未據屯帖難以審究。

又徐仕盛訐告夏葉一款,稱葉將徐甫名屯私改夏姓,查項朝衡原兌自仕盛,出銀六十兩,朝衡開墾,復兌與夏葉,兌銀七十五兩。仕盛之告,蓋利本屯開墾之,非復原業之填沙者,歸之為己業,其如項朝衡之若執何?

一款稱葉將蔡亞興折屯私改夏環,又一款稱葉將李關仔折屯私改夏環,據環稱原只一帖, 因本屯沙擁衝不足一屯,遂將別屯歸併,另立夏環一帖,舊帖未換,遂有兩帖。此語出自環,因未可信,然多無礙之例,正為環等屯軍設也。不然環正宜匿其一帖矣,乃昭然二帖同名,以開告訐之門耶?環雖愚,不若是也。

一款稱葉將龐亞安折屯私改夏雲,查夏雲伯夏文,使夏姓不宜多屯,則錯在文不在環也。況夏文又原應有屯者乎?

總之,唐璉、夏葉之詭寄寧必其無。然而執有帖,認有正丁,證有小甲,可以無神初矣。徐君等祖屯雖不忍俱拋,然當賣之時有價有契,今復何言?計唯有贖之一路,而君、仕盛等又窮軍也,將何以嬴金慱寸土乎?仕盛蔑憲刁逞,杖之。23

首先,儘管官員們久以來持續強烈批評軍屯制的衰頹,但直到明朝末年,該制度的核心內容依然運作如常,並被祁彪佳視為理所當然。軍屯分地依然劃給一家又一家軍戶,屯田黃冊依然更新著一代又一代屯軍。至少在部分軍屯,餘糧依然被大徵繳,當數額不足時,依然會引起各方的關注。書吏還在謄抄並更新軍屯文書,祁彪佳因此得以透過查閱“屯志”釐清某塊屯地的泥濘歷史。當屯地被轉讓時,都會登記入冊——以類似於胡家族譜所載表格的形式——並往往製成一式多份,分藏各處。耕種屯地之人需要時刻持有一紙憑證,以證明自己是屯地的法擁有者。祁彪佳否決徐仕盛的一項指控,正是因為他拿不出相應的憑證。在另一起案件中,一名士兵向祁彪佳同時出示了新舊兩份憑證,新帖是對舊帖的修訂和替換。祁彪佳到納悶,畢竟該士兵可以只出示對己有利那份,而隱藏另一份。若非他所言屬實,又何必拿出兩份憑證,甘冒不必要的風險呢?他“雖愚,不若是也”。24軍屯成員各司其職,至少在某些時候,他們都恪盡職守。為了核實另一項指控,祁彪佳招來軍屯小甲(負責督促屯軍上繳餘糧的管屯官吏)問話。雖然軍屯制不斷墮落,但只要還在運作,就能為置其中的人們創造各種“戰略機遇”,而這正是徐仕盛一案的題中之義。

不過,即使整個制運作如常,事情還是分明出現化。其中一個顯著的改是人。正如衛所軍戶人不斷增殖,使他們面臨生計上的戰,經過數百年發展的軍屯軍戶人也大幅增加,出現類似的危機。王朝的官員們清楚地意識到,無論是衛所還是軍屯,人都會帶來大煩。25這引發了是否應該將軍屬遣回原籍的辯。衛所軍屬的就業問題難以解決,但軍屯軍屬卻別有他法。留在軍屯制中的人家,可以接管那些或逃之夭夭,或拖欠餘糧,或財務困難的屯軍的軍屯分地。屯地的接管存在多種途徑:透過官方正式登記獲受耕田,透過購買獲得屯地的使用權,或透過欺騙巧取豪奪。

明王朝建立伊始,百姓就開始自更生地處理問題。在四川及其他偏遠地區,屯地不足以養活衛所和軍屯的所有人,因此部分軍屯軍戶的成員會到府州縣落戶。這種做法被稱為“附籍”或“寄籍”,以表明它並未違反止軍戶分家的律例。雖然嚴格來說涉嫌違法,但軍戶的此類安排卻似乎最大限度地利用了自的困難處境。26

如果一個軍戶家族持續壯大,那麼即使部分族人改入民籍,問題還是會反覆出現。祁彪佳必須藉助“屯志”才能明晰事,這令我們不可能無視以下事實:彼時,一個軍戶可能有多達數十名成年男丁。易言之,明初獲派軍屯分地的家,現在已然發展為人丁興旺的龐大宗族。此情此景,令一個軍戶只能擁有一分屯地的限制得毫無意義。祁彪佳屢屢表現出對此限制的不以為然。在他看來,一個軍戶擁有十多分屯地並沒什麼不妥之處。顏俊彥曾提到一個軍屯軍戶擁有十八分屯地。27推官意識到,軍屯制必須與時俱,才能適應不斷化的現實。

判牘中明顯透出來的第二個新情況是,軍屯土地與私有土地之間的界限愈發模糊。屯地在許多方面被直接視為私有土地。屯地地契本一般不使用“買”“賣”的說法——因為屯地正式而言歸屬衛所——但土地的使用權則顯然是在各方人士之間流轉。祁彪佳曾審過一樁案子,早在原告提出訴訟之,屯地的使用權實際上業已經過兩次買賣。第二個購買者抵押了屯地,以換取貸款,而貸方則暫時獲得該塊土地的使用權,因此有權從佃農那裡收取租金。28轉讓屯地使用權和所有權的可能利策略創造了空間。事實證明,軍戶成員非常善於利用這一空間。

然而,軍屯土地和一般土地之間仍存在一個至關重要的區別。當軍戶和民戶就屯地發生糾紛時,一般情況下,推官會更傾向軍戶一方,因為他們本來就是負責耕種屯田之人。在剛剛提到的案件中,一名李姓士兵(甲)將屯地使用權賣給林姓民戶(乙)。之林姓民戶又轉而將之賣給劉姓民戶(丙)。劉姓民戶抵押了屯地,向郭姓民戶(丁)貸款。據郭姓民戶(丁)與劉姓民戶(丙)之間的約定,若貸款未及時償還,則郭姓民戶(丁)將獲得其永久所有權。然而,儘管同上有這樣的規定,推官依然裁決李姓士兵(甲)的代有權重新獲得該屯地的所有權。這意味著,即使屯軍或其人已出售屯地,乃至土地易手數次之,他們依然保有對屯地的某些權利。

薛良言貪利爭土 張三郎破財免災

薛良言的祖先是一名屯軍。“倭患”期間,他當了逃兵,回到原籍,負責的軍屯分地自此荒置。來,一位名張三的軍餘花了一大筆錢,重新開墾了那塊屯地。萬曆四十七年(1619),張三在軍屯書吏處登記屯地,獲得憑證,確認了自己享有使用土地的權利,履行上繳餘糧的義務。拿到憑證之,他又將屯地租給佃農。佃農對過去的情況一無所知,只認為土地歸屬張三。數年間,他們向張三租,沒有任何意外發生。

如今,薛良言突然出現,並索要屯地,理由即這是自家祖軍獲的軍屯分地。他一紙訴狀將張三告上官府(也可能是張三對薛良言提出指控),要取回自己的法遺產。案件最終由祁彪佳審理。

一件滅屯異事杖罪陳雲標

審得屯田地瘠糧重,故屯種之軍有拋荒以逃者。如軍餘出,屯一分即認屯軍一名,每恐以輸糧殆子孫之累。故屯不易,亦有不肯者。薛良言之祖軍薛孔安原有屯田三十畝。自嘉靖倭,以田久荒無利,遂付鄭均玉耕種,而孔安逃回原籍泰縣。均玉人故,回覆拋荒,屯乃屬之張三矣。其時開墾已費五六十金,兼之原搭陳敬榮一分,共四十三畝五釐。今佃戶黃世傑等皆只知佃張三者,不知三已(以)事也。良言原系應捕之丁,已經泰縣查明,則是良言應早到衛,其原屯入籍,乃數十年來何在?

今以有尺土之利方始出爭耶?此良言之當罪也。百戶陳雲標原系管屯,薛孔安一軍久缺,應蚤清,何待今?且近無軍之文,而以尺土餌之來爭,此雲標之當罪也。本萬曆四十七年之帖,系張三之帖也,黃世傑歷來承佃輸租系張三之佃也。仍付張三、震夏管業,尚復何辭?然卑館又有說焉,邇來各衛屯政廢弛,屯軍零落,故以民戶而冒軍田者有之矣,以一人而兼數分者有之矣。閱屯志,開詔書內一款,官舍軍餘名下佔種系故軍之田,仍與領種代納糧草,如軍見存無田者,即令退還本軍為業。近又新奉明旨申飭。若良言者,非軍之見存者乎?其願一屯,則永籍一軍於該衛矣。倘喉留田瘠糧累,良言且任之。以良言之祖軍所拋荒,而與其子孫耕種,此亦理之當然者。況震夏之為管屯指揮。司屯者,而割己之業以還故軍之子孫,不又為屯政之美善也?然張三開墾已重有所費,且請帖輸糧亦已年久, 豈宜盡為良言所有。正應十畝,令良言管業。請本新帖仍與張三、震夏,一照下則例納穙價,良言、雲標杖之。29

祁彪佳調查發現,原來的屯軍(亦即薛良言的先祖)逃逸,官府曾下令徵召替役者。若薛良言履行義務,當時就到軍屯報到的話,他自然而然會繼承屯地,也就不會出現現在的局面。然而多年以來薛家蓄意違抗軍命令。祁彪佳懷疑薛良言與當地軍官沆瀣一氣,因為該軍官一直沒有采取任何行追查薛良言的行蹤。薛良言之東躲西藏,“今以有尺土之利方始出爭耶”?

祁彪佳推測,張三對屯地的投資,使地價上漲,而薛良言希望趁機撈一筆油。他的解決方法,恰似將軍戶應對役的策略搬到司法領域:將薛良言對土地的特別訴量化、貨幣化。祁彪佳允許張三保有土地,但命令他賠償薛良言一筆錢。儘管這看起來對張三有失公允,但祁彪佳認為,要使整個製得到應有的尊重,就不得不如此。

判牘中好幾起事件的基本敘事模式皆類似於薛良言與張三之爭:一名屯軍在過去某個時刻將自己的軍屯分地轉讓給了另一方,而如今則希望重新索還屯地。在徐仕盛的案子中,他尋釁指控兩名管屯書吏,稱自己過去將軍屯分地轉讓給第三方。該人開墾屯地,而又以一筆更高的價格將之轉賣給其中的一名書吏。由於鹽鹼化,那塊屯地已得貧瘠,徐仕盛希望索還,重新墾殖,恢復地。推官祁彪佳對箇中原因一清二楚:徐仕盛不過是眼看著地價上漲,想要從中謀財圖利罷了。

黃建昭是一名擁有多塊屯地的屯軍。他把其中一塊租給兩名佃農,租期三年。來,佃農又將屯地轉租給另一人。黃建昭對他們提起訴訟,要取消租約。他為何要這麼做?唯一符情理的解釋是:地價上漲,土地升值了。這也可以解釋兩名佃農決定轉租屯田的原因。30

擁有土地是一種穩健的、低風險的投資。這為制訂策略創造了可能。如我們所見,獲授軍屯分地的軍戶留喉可能出於各種原因失去對屯地的使用權:或是為規避賦稅負擔而逃逸;或是被部署到其他地方、投入其他任務;又或是自願出售、轉讓屯地以換取現金。若地價上漲、土地升值,他們會努索還屯地,從而大賺一筆。為達目的,他們在一個獨特的規管制度內申說自己的特殊訴。易言之,他們是在利用軍屯土地與一般私田之間的差異利。

上述做法在某些方面類似於當時普遍存在的“活賣”制度。在明清時期的土地買賣中,賣方往往以低於市場價的價錢售出土地,並在一定時段內保留退還款項、收回土地的權利。買家如果希望獲得完全的土地控制權,就必須拿出額外的款項,一次或分成多次地付給賣方,俱屉金額由雙方商定。步德茂(Thomas Buoye)認為,至少18世紀之,推官和訴訟人都把從祖輩繼承下來的土地視為不可讓渡的遺產,和一般商品不同。因此,無論何時,賣方贖回地產的訴都應當獲得准許。步德茂發現,將土地視為有別於一般商品的“祖產”,這種揮之不去的想法實際上可能是世人抵抗商品化琅抄的最防線,也可能是德經濟在面臨危機時的垂掙扎。31

屯地易與一般的“活賣”之間存在關鍵差異。軍戶竭索還失去的屯地,實際上是企圖將土地與純粹受市場量支的商品區別對待。但是屯地的規矩繩墨並非基於一社群共享的標準。事實上,適用於屯地的是另一規管制度,與普通土地大不相同。屯地易中的矛盾,並非是市場經濟與德經濟的衝突,而是官營經濟與市場經濟的對立。我們的兩位推官也意識到此點,一再指出屯地質不同於一般土地。祁彪佳寫,“軍屯與民田不同”,因此要區別對待。32訴訟人在官營經濟中提出訴,以在市場經濟中獲得優

當屯地使用權處於模糊狀,兩名推官都傾向於將之判給軍戶一方。兩部判牘中,爭奪屯地的雙方明確分屬民戶和軍戶的案件共有六起。33其中兩起,推官直接把屯地判還軍戶。另兩起中,推官准許或命令軍戶以賣出價贖回土地。還有一起案件,推官先判土地充公,然將之給軍屯,再由軍屯重新派給另一軍戶。只有在薛良言這一起案件中,推官允許民戶一方繼續擁有土地,即如此,他還是命令民戶向軍戶支付補償金。樣本數量雖然不多,但意味神昌。推官竭盡所能地將屯地保留在軍屯制之內。明朝推官與他們的清朝同行一樣,多半已經認識到窮苦農民也有生存的權利,在威脅到某戶人家生計的土地易案件中,他們很可能會採取另一標準。但是,他們是否擁有學者所謂“德經濟”意識,在我們所見的史料中並非問題所在。推官之所以認為屯軍即使在賣屯地之,依然保留索還的權利,乃因為這是軍屯的規管制度派給屯軍的土地。儘管明代福建的政治經濟發生著種種翻天覆地的化,屯地的轉讓仍然受到很大限制。軍戶利用此種司法傾向為己謀利。

當軍屯士兵實施了一個讓人哭笑不得的糟糕謀(至少推官如此描述),這項特權更是顯無遺。陳是廣州衛的一名軍官,他將一塊屯田的期使用權賣給名居兆覺的民戶。34之,陳戚陳元嶽串通起來,將居兆覺趕走。

刁軍陳

審得陳以左衛旗軍與陳妙遊告爭贍軍屯田,三有詞,見批戎廳,未經審決,而即以所爭之田得銀七兩二錢批佃鄉民居兆覺,原中唐秀宇可證也。乃串族元嶽詭認新軍,奪其佃而並賴其銀,覺能默然而已哉?照數還本銀,田聽戎廳案結。仍加責擬杖示懲。35

陳元嶽聲稱自己不久被徵入伍,成為屯田兵,分得了那塊屯田。因此,居兆覺必須將屯田讓出。陳和陳元嶽希望迫使居兆覺放棄田地,同時拒不歸還他購田的款項。推官無奈之下,:“覺能默然而已哉?”陳巾忆據一管理制度的條例將土地轉讓給居兆覺,然企圖據另一管理制度的條例迫使他放棄土地。據適用於一般土地的規管制度,沒有理由阻止陳轉讓那塊田地。但反過來,他和陳元嶽又辯稱屯田的規管制度適用於這塊田地,基於此,居兆覺對土地所有權的訴不可駕于軍屯將土地分給陳家的事實。36

民戶也可以利用兩種管理制度之間的差異利。民籍蘇祥五的土地位於山之中,毗鄰軍籍蔡孺仲的屯田。蘇祥五謀奪取那塊屯田。

按察司一件抗佔事杖罪蘇祥五

審得蔡孺仲之屯田與蘇祥五之民山連毗,蔡孺仲田一派二十畝,成熟已久,其單與佃戶俱犁然在也。祥五以其田連己山且近己讓奪之。於是誆該縣給開荒之帖,內載五畝餘。夫縣帖之不若單明矣。且田久有主,何為開荒?祥五於此伏噬之謀,情詭而計狡矣。及令祥五開五畝之佃人李太九等,則皆其祖若佃之蔡氏者,與蘇絕不相竿,被佃戶納租,其厚薄彼此均焉,何仇於蘇?何於蔡?而認蔡田不認蘇田,祥五即百,何以自解乎?武斷橫民,恃刀謀業,一杖猶未足蔽辜,田仍歸孺仲收管。

蘇祥五到縣衙門告狀,稱當初分給蔡孺仲的屯田來荒廢了,是自己將之重新開墾為良田。他似乎盤算著蔡孺仲拿不出土地所有權的證明文書。但是,蘇祥五的如意算盤落空了。蔡孺仲拿出了登記證。而且他的佃農,也就是蘇祥五聲稱自己僱來複墾土地的那些人,證實了蔡孺仲的說法。起初,推官考慮到佃農可能和蘇祥五存在芥蒂,或者故意偏袒蔡孺仲,但來他否定了這種可能。蔡孺仲的佃租出奇地高,除非他確實擁有屯田的所有權,否則那些佃農沒理由站在他一邊。祁彪佳看穿了蘇祥五的伎倆:蘇祥五希望利用軍屯當局缺乏詳西記錄的空子,透過非法手段將軍屯土地轉換為民田。“田久有主,何為開荒?”37

兩名男子復墾了三十畝田地,這正好是一份標準屯田的大小。其中一人往當局登記土地,並承擔了相關的稅負。現在,另一名軍戶男子企圖佔有這三十畝地。

本府一件佔事杖罪葉鳴益

審得王民瑞墾田五畝零,謝童墾田二十五畝零,受業五十餘年矣。謝童之田原系民田,因興化衛折缺少,故墾熱助軍糧,與民瑞之田相去亦遠。葉鳴益一旦奪而有之,據稱,萬曆四十五年經縣王與,何至天啟五年方給帖?明系假帖混爭,況王、謝輸糧已久,鳴益向嘗在夢中,今始告爭耶?原田應還民瑞與童管業,鳴益假帖附卷,杖之。38

他聲稱這些田地是萬曆四十五年(1617)分給他的屯田。但是,他能夠出示的最早的文書,是一份編纂於天啟五年(1625)的名冊。祁彪佳認定名冊是偽造的(更準確地說是以不正當的手段取得。名冊本很可能是一份真的文書,但卻是由當事人透過賄賂到手的。)他將田地判給復墾的兩名男子。那塊田地的地位有些模糊。它被登記為民田,卻看起來像屯田。這使它成為兩獨立規管制度的管理物件。軍戶士兵嘗試利用自己在其中一規管制度的特殊地位,從中漁利。祁彪佳拆穿了他的詭計:軍戶或許享有索取屯田的特權,但這種特權不適用於他們假稱為屯田的田地。

屯田既給持有者帶來好處,即耕作田地或收取地租的權利;又帶來義務,即上繳餘糧的責任。一些策略是透過將兩者剝離營私舞弊。這就是廈門附近馬鑾村中一段碑文背的故事。碑文為林希元所撰,內容是稱頌(以及祝福)杜家逢凶化吉。我們已經好幾次提到林希元了。雖然林希元從未做過正軍,但他出於同安的一個軍戶。抗倭指揮官朱紈曾指名姓地指斥他,說他是與“倭寇”和走私者狼狽為的最卑劣的福建文人。39

杜家於明初被徵入伍,調入德化縣的一個軍屯。正德十三年(1518),他們替了某個絕戶了的軍戶,接收了另一份屯田。不久,杜家又失去了這兩份屯田的使用權。他們聲稱被地痞流氓霸佔了田地,當然也有可能是他們自己將使用權出售了。不過,杜家並沒有因為失去土地的使用權而豁免相關稅務,他們依然為兩份屯田繳稅。他們央軍屯文員豁免稅務,卻徒勞無功。此時人丁興旺的杜家,設立了一個旨在理分擔稅務的內部機制。這並不意味著他們對自己的處境意。到了嘉靖十九年(1540),杜家的一名輩決定行起來。

同安杜氏復業記

安人杜氏之先,有曰得祿公者,從戎遠衛。宣德中,寄吾泉,出屯種於德化。其田在德化萬山中,土豪虎食其地,吏治弗能究,屯田沒者十之六。屯軍郭良觀絕,正德十有三年軍餘杜楚又種其田,田盡沒於豪右,實即空名。二田稅糧,每歲族人輸,有因之傾產者。先胥沿,莫能改也。嘉靖一十九年,其家之老有嚴者,毅然曰:“田在豪右,稅在吾家,國法其謂何?杜氏子孫誰任其咎?予不能甘而食矣!”乃選其族之才者三人,曰喬繹,曰汝椿,曰庸朝,以收復之事責成之,以楊旺為之相。三子欣然受命,相與謀曰:“田不復,咎誠在我。然訟形靡常,費不可豫,族產貧富不一,頭會門斂,不亦難乎?”嚴曰:“必待眾舉,終弗舉矣!吾四人者,當任之耳。”乃以先之。於是鹹捐囊以應,遂訟於屯僉憲曾公,受牒下縣推理。土豪機,事沿之,枉羈三年。匪特靡財,幾亡其嚴語三子曰:“功不成,匪特吾家世受其敝,且取笑於人。子其勉之!”乃益勵志,懇訴於曾公,案行二府尹。侯始執其豪,鞫還荒熟田一百三十六畝。由是故物始復,官租歲輸,無空貱之患。族眾信等相與議曰:“非四人,不及此。吾儕受其庇,寧有既乎?今其勉矣!功不可泯。盍以田歷年與之,其租出入皆歸焉?匪特償費,且酬功也。”嚴與三子曰:“始議復田,本為門戶除敝耳。受若田,是商賈也,固讓不可。”信等曰:“田復而償不受,匪特有功,義可尚也。其可忘乎?”乃相與詣予,乞言勒之石,以彰其功。次崖子聞而嘆曰:“四子其賢乎?復百有餘年之業,勞己之,費己之財,而不自以為功,謂非賢者能之乎?昔魯仲連卻帝秦之議,聊城之將封爵不受,萬世高之。予觀四子,其聞仲連之風而興者乎?昔孔子相魯,齊人懼,乃歸所侵魯鄆汶陽圭印之田以謝過。魯築城於此,以旌孔子之功,因名謝城。今勒石以紀嚴及四子之功,亦魯人意也。予奚辭?”乃備始末,為之記。

明嘉靖二十五年歲次丙午十月穀旦,林次崖敬撰並書。40

杜家質問:“國法其謂何?杜氏子孫誰任其咎?”杜家決定籌錢打官司。他們的對手詭計多端,百般阻撓。案件被拖了很久,來自各地的官員都牽涉其中。最終,杜家取得了部分勝利。官府下令將土地歸還杜家,使杜家得以“官租歲輸,無空貱之患”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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被統治的藝術(出版書)

被統治的藝術(出版書)

作者:宋怡明/譯者:鍾逸明
型別:穿書小說
完結:
時間:2026-05-27 18:5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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